6月23日,雅安市检察院出台《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业务管理与检务督察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检察业务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深度融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全面准确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明确具体内容,细化深度融合职责
一是加强业务管理与检务督察深度融合。以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为抓手,案研室负责形成综合分析研判报告,并将发现的主要问题抄送检务督察部。检务督察部负责重点检查业务工作是否存在廉政风险点位。同时,案研室、检务督察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深度融合。以流程管理为抓手,案研室负责常态化开展流程监控、数据质量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检查等,并将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专项检查结果、书面监督纠正意见等及时抄送检务督察部。检务督察部负责对以上文书反映出的反复出现、整改不力等问题重点检查案件办理是否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同时,案研室、检务督察部检查督促各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落实好案件流程管理主体责任。
三是加强质量管理与检务督察深度融合。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为抓手,案研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对各业务部门的检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将案件评查情况及重点抽查情况抄送检务督察部。检务督察部负责重点检查质量管理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处理不当等情形。案研室、检务督察部开展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业务部门认真整改反馈的案件质量问题。
四是加强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深度融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权责、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开展追责惩戒、完善管理机制等方面开展督察,重点督察权责不明晰、履职不规范、机制运行不顺畅、制约监督不健全,以及政绩观错位、敷衍塞责、拖延办案等作风不实、质效低下问题,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深度融合体系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围绕检察业务“三个管理”等开展执法督察、内部审计、政治督察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信息,对有关问题共同分析研判,形成分析报告层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二是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案研室在检察业务管理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等问题线索,按照《四川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工作衔接办法》及时移送检务督察部。检务督察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办案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案研室。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反馈工作台账,确保问题线索不遗漏、处理结果有反馈。
三是建立联合督察机制。就推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开展联合督察,重点督察权责不明晰、履职不规范、机制运行不顺畅、制约监督不健全,以及政绩观错位、敷衍塞责、拖延办案等作风不实、质效低下问题,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以推动健全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为目的,提出整改及追责建议,形成督察报告层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四是建立联合通报机制。案研室与检务督察部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围绕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撰写通报内容,形成通报稿并联合署名予以通报。
五是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案研室和检务督察部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根据检察业务管理与检务督察深度融合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分析、研判有关情况。
强化结果运用,提升深度融合效能
一是强化分级分层追究责任。对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存在的不当或不正确履职等问题,由案研室、检务督察部按照问题严重情形分别提出由问题所在院分管院领导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由问题所在院检察长对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由市院分管院领导对基层院分管院领导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由市院检察长对基层院检察长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等四种处理意见,并层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二是强化检察人员绩效管理。对落实三个管理、司法责任制、专项检查等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纳入检察人员绩效管理。追责问责情况同步抄送政工、绩效管理部门,作为对检察人员的考核评价,对基层院、市院部门工作认定的重要参考。
三是强化司法责任追究惩戒。对检察官司法履职中实施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由检务督察部予以初核,必要时可邀请案研室予以协助,初核情况层报检察长决定。经初核认为需要对检察官追究司法责任予以惩戒的,层报检察长批准后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
四是强化追责听取意见。案研室、检务督察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与责任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充分听取意见。责任单位、责任人对最终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起申诉,检务督察部会同案研室进行答复,并将相关情况层报检察长决定。